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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4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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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6020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4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