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60700565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351599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菸害防制法第4條施行之日(98年6月1日)施行
2.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807001622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8035090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並自菸害防制法第4條施行之日(98年6月1日)施行
3.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807012572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8035290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10007010782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0035162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10407012021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4001593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7 條;並自104年9月1日施行
6.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國字第 10507009791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5001346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80700524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8000539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7條條文;並自108年4月1日施行
8.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20760987A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2006729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