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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5562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1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odt
圖表附件:
附表一、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DOC
附表二、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DOC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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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80401108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55627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