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 097101926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97年9月23日生效
2.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 09910041541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 10610155672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稽字第1111033303號令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原名稱: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事業於進口地海關通報作業規定;新名稱:國外貨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於進口地海關通報作業規定)
5.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稽字第1131027403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