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2年8月22日行政院院授財庫字第 0920351445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4 點
2.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行政院院授財庫字第 0950351004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原名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違反公共債務法第4條規定分配額度超額舉債,或違反同法第7條限制、停止舉債之命令仍予以舉債,予以限期改正或償還、減少或停止補助款之作業原則)
3.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行政院院授財庫字第1020377889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點;並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公共債務法第8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屆期未改正或償還債務之減少或停止補助款作業原則)
4.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行政院院授財庫字第10503711780號令修正;並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