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50002311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60042429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4、8、14、16 條條文;並增訂第 4-1、4-2 條條文;除
第 4-1、4-2 條條文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
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0059011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5 條條文;刪除第 4-2、1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21028498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海關緝私條例
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財政部台關政緝字第 1036002788
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051013615 號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3 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台財關字第1071019516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