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 094101395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94年7月20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 09510105261號令修正發布第1、3、8~10點規定;並自95年5月29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 09610000541號令修正發布第1、6、9~11點規定;並自96年1月4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 097102483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 09910235071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31027484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稽字第1081020869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稽字第1131027041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