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1年4月26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政徵字第91600694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3年7月19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0931012580號令修正;並自93年7月19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09410160181號令修正第 2 點;並自94年8月8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09810038011號令修正;並自98年6月1日生效
5.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09910262921號令修正
6.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31014857號令修正
7.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51008932號令修正第2點
8.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61024862 號函修正第2點、第4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9.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政業字第1146003656號函修正第2點、第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