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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復運進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61024862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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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政徵字第 9160069
  4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093101258
  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  點;並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實施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094101601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098100380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  點;並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099102629
  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貳之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31014857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 1051008932 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 1061024862 號函修正
  發布第2點、第4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