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303509760 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30408199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5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503507341 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5040340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5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但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一款關於
葡萄酒之含量規定,自修正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603518710 號
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6040945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6
條;除第 4、5 條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703503730 號令、行
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 097040056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203701800號令、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34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 條、第6條條文
6.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503773520號令、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
第10513041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6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