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051號令及財政部台財稅字
第0950450958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
2.中華民國98年05月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26號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80453801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1954號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004028650號令修正發布條文
4.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482002198號及財政部台財
稅字第104045789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
因應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與現場退稅機制延至105.5.1同步實施,上開交
通部與財政部104.6.10會銜修正發布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實施辦法允
宜註銷並重行辦理修正,爰現行實施辦法規定將繼續適用至105.4.30止
5.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582000173號、財政部臺財
稅字第1050451412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9條,並自105年5月1日施行
6.中華民國105年12月3O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582005745號、財政部台財
稅字第1050470593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4條之1,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7.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782004745號、財政部台財稅
字第1070467022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11條及第22條
8.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982005095號、財政部台財稅
字第1090468822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