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2045461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點
2.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50454702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1 點(原名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地方稅稅款試辦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5045705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0、11 點條文
4.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704503250 號函修正分行第 3、4、7、9~11、21 點條文;第 3 點第 2 款及第 3 款之實施日期,由財政部另定之
5.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804527360 號函修正分行第 3 點條文;刪除第 21 點條文
6.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804583060 號函修正名稱;刪除第 14 點條文(原名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查(核)定稅款試辦作業要點)
7.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4511970 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第5點、第21點條文
8.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4522460 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第5點、第11點條文
9.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0186080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第5點規定
10.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70379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第5點規定,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11.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058572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規定
12.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0737860號函修正分行
13.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723850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第5點規定,並自106年12月28日生效
14.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4646650號函修正分行第3點、第7點規定,並自107年9月11日生效
15.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0598560號函修正分行第6點、第10點及第13點之1規定,並自109年9月16日生效
16.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703450號令修正第5點規定,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