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8年6月25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88104271號函訂定全文4點
2.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保字第09410137891號令修正名稱及第4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標準;新名稱: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計分原則)
3.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310027252號令修正第2點、第3點、第4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稽字第1111003129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稽字第1134019574號令修正第5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