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緝字第 91105878 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緝字第 0920102
65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5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緝字第 0941005
34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緝字第 094100964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3~5 點條文;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施
行(原名稱:海關與一般廠商、運輸業(船公司)、科學工業園區內事
業、保稅工廠及加工出口區內事業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優惠措施
)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緝字第 095100695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原名稱:海關與
一般廠商、運輸業(船公司)、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及加
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優惠措施)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緝字第 096102370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