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9110640
3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0941014
826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4 點;並自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原名稱:進口快遞貨物(X4 案件)預繳稅費保證金徵稅作業規定)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098101873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條文及第 2 點條文之附件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10210089151號
令修正發布第2點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