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財政部(83)台財關字第 831661798 號
函、經濟部(83)經貿字第 090273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財政部(91)台財關字第 0900550962 號函
、經濟部(91)經貿字第 0900261738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 條條
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30550148 號令、
經濟部經貿字第 0930260329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605506190 號令、
經濟部經貿字第 096046064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7、13 條條文
;增訂第 4-1、4-2 條條文;其中第 4、4-1、4-2 條修正條文,自發
布日起三個月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09905911300 號令、
經濟部經貿字第 099026451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2 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