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54 條
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8、16、23、27
、29、31、37、39、40、49 條;並增訂第 16-1、49-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5178
號令修正公布第 3、6、7、11、20、23、25~27、29~37、40~42、48
、49-1、53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1、41-1、45-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249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140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7、48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048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增訂第 39-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46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41-1、45-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464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45-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881號令
增訂第45-2條;刪除第49條;並修正第27條、第41條、第45條之1、第
46條至第48條及第49條之1至第51條
11.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9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9171號令增訂
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3及第45條之4條文;刪除第29條、第30條、第32條
至第34條、第41條及第52條條文;並修正第23條至第28條、第31條、第35條
至第37條、第39條之1、第40條、第42條、第43條及第5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