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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05946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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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財政部(80)台財稅字第 800713307  號
  函訂頒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日財政部(82)台財稅字第 821479010  號函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財政部(85)台財稅字第 841665759  號
  函修正發布第 2、3 點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財政部(86)台財稅字第 861902730
  號函修正發布第 2、5~8  點條文;並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20454024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發布日生效(原名稱:營業人自行印製二
  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40456943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60452304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7045582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7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00426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7點條文之附件六;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0093160  號令
    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三;並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01826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0514610號令
    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2、附件3;並自100年5月1日起生效
13.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0140860號令
    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2、附件3;並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
14.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204561600號令
    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2、附件3;並自102年9月1日起生效
15.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638850號令
    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2、附件3;並自即日起生效
16.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0561960號令
    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2、附件3;並自即日起生效
17.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0611240號令
    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2、附件3;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
18.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0594600號令
    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件2、附件3,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