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75年2月6日財政部(75)台財稅字第7520797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83年9月3日財政部(83)台財稅字第831611863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財政部(87)台財稅字第871960879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90年11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00456965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10456850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20400號令修正
7.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46180號令修正参、第14點規定
8.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4500142號函、100年4月1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4500150號函及100年8月1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4526930號函修正;除參、第2、4至7點規定自100年9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100年4月1日施行
9.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4558020號令修正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