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68)台財字第 7151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4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69)台財字第 2147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69)台財字第 1298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一日行政院(71)台財字第 9058 號令修正發布
第 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76)台財字第 1980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77)台財字第 2611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83)台財字第 48696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 條條文(原名稱: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8.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20006427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20005149 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