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財政部(90)台財庫字第 090035007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44 點;並自菸酒管理法施行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93年7月1日財政部台財庫中字第0930390974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51 點;並自93年7月1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財政部台財庫中字第10103740090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30378912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90375322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19點之1、第45點,除第45點自110年1月1日生效外,自109年10月5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1103734830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規定,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