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9年12月29日財政部(89)台財稅第089045910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1條;並自菸酒稅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67200號令修正發布第4~8、9、10、23、30、31、34、41條條文;增訂第8-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4527660號令修正發布第13、18、37、39條條文;刪除第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0551510號令修正發布第9、10、41條條文;除第9條條文自104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684000號令修正第17條
6.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4534290號令修正第11、13、17、41條條文;除第11條條文自112年4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