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89)台財庫字第 08903514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菸酒管理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30350983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40351096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之酒精變性劑標準表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4035255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9、1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50351597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10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70350778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19 條條文;第 3 條第 1 項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五月
十六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3732710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及第11條附表;除有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303667220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第11條、第12條、第17條、第19條)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303785130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