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89)台財庫字第 089035143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菸酒管理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10351114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第 8-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60016600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0、11、14 條條文;增訂第 13-1 條條文;並自發布
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80060134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6、8、8-2、11、13-1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300579250號令修
正發布部分條文(第2條、第8條、第8條之2、第10條、第11條)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303783310號令
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14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803645490號令修
正發布部分條文(修正第3條、第8條之1、第10條條文;刪除第1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