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981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2條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行政院(90)台財字第069671號令發布自91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92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3條
中華民國93年6月8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30025949號令發布除第4條第3項、第27條第2項、第28條第2項、第39條第3項至第6項及第56條第1項第6款外,其餘條文,定自93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40028512號令發布第28條第2項及第39條第3項至第6項條文,定自95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60020557號令發布第27條第2項及第56條第1項第6款條文,定自97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70017325號令發布第4條第3項條文定自97年5月16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5171號令修正公布第12、19、25、63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961號令修正公布第46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9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ㄧ義字第1060015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57條及第5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