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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取得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其計算交際費、捐贈及職工福利列支限額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4046774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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