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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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