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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期間得扣除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期間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46585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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