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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車輛已納貨物稅且未經使用,嗣後運銷國外者,車輛輸出人申請退還貨物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46648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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