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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他益信託房地,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於符合一定條件者,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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