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1年內、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及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