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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適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45437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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