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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業人向法院等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進項稅額憑證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45652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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