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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後出售時,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0046455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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