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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併基準日在97年12月31日以前之合併案件存續公司計入消滅公司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稅所得字第1040466297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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