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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該稅繳納期限准予分別展延至5月31日及6月30日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45286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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