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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報運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並認屬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沒入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81012957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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