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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關稅法第13條、第18條規定,有關廠商報運進口貨物經辦理補稅者,得否實施事後稽核並予增估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7102052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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