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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客運業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如坐落於工業用地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於當地工業之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就專供該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停放使用部分,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0629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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