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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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