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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繼承取得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令其繼承人於限期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01671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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