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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以其所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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