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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如有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5834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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