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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核定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之營業人得依拍賣物種類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相關書表作為申報進項稅額憑證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4671351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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