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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廠商報運進口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不涉及逃避管制者,如未能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送專案輸入許可證,惟已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1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進口之申請,其因行政機關協調或主管機關作業所需要之期間准予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21030016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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