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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依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如包括教職員工,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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