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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權利人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案件,該繼承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死亡,嗣權利人依該判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該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45678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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