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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零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45175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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