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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快遞業者報運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經海關查核實到貨物與原申報內容不符,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應以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按實到貨物應歸屬稅則號別之稅率核算之應納稅額,作為其所漏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21004106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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