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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時債務人及債權人應分別開立銷售憑證與債權人及買受人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 0664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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