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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沒入之走私出口鰻苗(包括鰻線、鰻苗及幼鰻3種品項),不准備價購回,應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同意之機構、機關、團體作為公共利益目的使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210003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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